我为阳光驿站党员进行的法律援助 许进平
编辑时间:2016-05-11       浏览次数:225 次

  我被聘为荆门市党员阳光驿站的法律顾问后,先后为党员同志们做了一些工作,已进行的法律援助有以下几起,至于电话咨询的就很多了。
  1、帮党员徐某追索欠款。
  2011年5月23日,申清华因缺少资金向徐某(男,阳光驿站党员)借款10万元,并承诺同年6月23日还清,承诺到期后,申清华未予归还。2011年7月20日,申清华将位于掇刀蓝城格调3栋2单元301室抵押给徐伟,但不办理过户手续,还是拒绝偿还借款。徐某于2011年委托阳光驿站法律顾问许进平向掇刀区人民法院起诉,同时向法院提出将申清华的担保房子进行查封。申清华迫于打官司的压力,徐某再次找清华追款时,申将其借款归还了,于是向法院撤诉,该案结束。
  2、非诉讼案件。
  (1)、为河南党员刘珂父亡取证。2011年2月24日,在河南工作的刘珂的父亲,为给荆州一家物流公司开车,在送货途中即湖南岳阳地段不幸因车祸生亡。其父在有关的保险公司是进行了人生意外保险的,同时又在该公司投有股份。经阳光驿站介绍刘珂委托法律顾问许进平对此案进行办理。许接手后马上就到荆州向该公司取证,又到湖南某地区的火葬场取证,这一切手续办好后交给了刘珂,为刘珂在诉讼中提供了有力依据。
  (2)、为党员文某撰写房屋委托合同。2012年6月,原在北京工作的文某,因在北京购买有商品房一套,想将该房向外承租,但本人已回荆门不能在北京进行管理,,于是想委托其亲属代为向外承租和管理,于是向法律顾问许进平咨询,许不仅回答了她的提问,而且给她写了一份房屋委托代理合同。这个合同随后起了作用,为文某消除了思想的烦恼。
  (3)、为荆门党员蔡某某的父母被人殴打致伤索赔。2011年6月,党员蔡某某在荆门栗溪镇东方百货超市承包有摊位,从事水果经营。2012年5月,蔡的父母在经营中,其摊位被同超市的人侵占,争执中还被对方殴打致伤住院,对方还拒绝承担医疗费用。这样蔡多次就如何向对方追赔事向法律顾问许进平进行咨询。许为此,将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费、生活补贴费等一切,一一给蔡列出明细,为蔡向司法机关、派出所提供了赔偿依据。由于赔偿明细清楚、合理,故在索赔时,心中有数,后在调解中得到了妥善解决。
  (4)、为天津党员胡某某房屋买卖拟定合同。2012年3月,胡在天津找中介买了一套商品房,并签了合同。该同志因不放心,打电话向许进平咨询,并将合同用电子邮件方式发给许,许看后认真对该合同不合理部分进行了修改,且许还用电话告诉她为什么要这样修改的道理,后来胡果真按许的意见进行交涉,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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