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费收缴标准
编辑时间:2018-12-07       浏览次数:301 次

1.缴纳基数

   ①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“固定部分”和“活的部分”,“固定部分”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、岗位(职务)工资、技能工资、岗位(职务)津贴补贴,“活的部分”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。

   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:个人所得税,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、住房公积金(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),职业年金、企业年金,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、公务用车补贴、通讯补贴、加班补贴、误餐补贴、取暖费、防暑降温费、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,以及针对少数地区、部分单位、特殊岗位、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。

   工资总额中不包含的项目,不得作为免除项目超范围免除(如: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列入工资总额的可以免除,未列入工资总额的不得免除)。

   ②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,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,具体比例以有关部门批复为准。

   ③企业人员中的党员不定期、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,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。

   ④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。

   ⑤科研人员中的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,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。

   ⑥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,不包括津补贴。

  2.缴纳比例

   ①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,减去个人养老保险、职业年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交纳比例为: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的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的,交纳l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的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的,交纳2%。

   ②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党员。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 1%交纳党费。

   ③学生党员、下岗待业党员、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   3.党费测算

   基层党组织每年初测算核定一次党费交纳数额,公示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,年内一般不变动。

   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,根据自愿可以多交,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,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  4.其他有关规定

   ①严格执行缴纳党费情况公示制度,党支部每半年向支部全体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,机关党委(总支)通过一定方式在系统内一年至少通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

   ②生活困难党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党支部审查并报上级党委研究批复,可少交或免交。党支部要做好党员减免党费的档案管理。

   ③市直部门机关党委(总支、支部)和各基层党支部要安排专人收缴党费,做好党费收缴记录,详细记录机关党委、党总支、党支部和每名党员党费交纳情况,妥善保管票据,规范收缴台账,完善档案资料。党务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的,需移交党费收缴台账和有关档案,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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